【法院判例】申请车辆损失重新鉴定?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23-09-08 16: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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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特种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车辆所属物流公司委托了广州天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本案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于2022年3月1日出具《价格评估报告》,评定车辆损失评估价格为16万余元并于深圳某维修厂进行理维修,实际支付维修费用为16万余元。


但是,保司拒绝赔付并要求重新进行价格鉴定,本案庭审后,保司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机动车估损清单评估价格为7万元,并以驾驶员余某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为由主张免责赔付。


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驳回重新鉴定请求。保险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2021年7月29日,驾驶员余某驾驶某物流公司所属的粤**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广州市番禺区某地与吴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两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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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余某持有准驾车型相符且在有效期限内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驾驶证副业记载增驾A2,实习期至2021年9月3日。余某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货运驾驶员的资格证。


2022年1月21日,天信公估接到接粤**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的损失进行价格评估的委托,秉承公平、公正和专业的作业原则,对该案评估经过如下:


2022年2月21日,我司价格评估员前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查勘。现场可见:

1、标的车辆驾驶室和车架已经被拆卸分开,标的车辆尚未进行维修。


2、标的车辆车头位置受损严重,驾驶室变形严重,车门无法打开无法进入驾驶室内进行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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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现场查勘和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分析,确认本次事故受损配件有:右车门变形严重、前保险杠、前挡风玻璃、右导风罩装饰板、右前组合灯总成、水泵、空调冷凝器、空调冷凝器、中冷器、散热器、发电机等配件破损或变形,无法通过修复恢复原状……。


最终,天信公估于2022年3月1日出具粤**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评估金额为:16万余元


该车于2021年11月4日在深圳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于2022年4月27日出厂,某物流实际支付16万余元。


因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某物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上述车辆维修费用及评估费用。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某物流公司单方委托评估并认为评估维修费高于市场价格为由申请重新评估。某物流公司表示不同意。


庭审后,某保险公司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机动车估损清单,显示被保险人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有三方签名确认,更换零配件7万元。经质证,某物流公司对前述估损清单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

一为保险公司在特种车损失保险限额内是否免赔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主张在特种车损失险限额内免赔,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为本案车辆损失维修费用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某物流公司系单方委托评估,但出具上述评估意见的评估机构和鉴定人具备相应鉴定资格,而某保险公司自行制作的估算清单未有三方确认,其估算清单中亦未附有车辆受损部位图片予以佐证,结合事发时车辆的受损程度严重,实际更换的配件项目达429项,故某保险公司仅凭该估算清单不足以推翻某物流公司上述评估报告,在无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保险公司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